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2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5258.79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所欠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7元,由被告***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