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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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2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广西平果县。 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123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196元、申请执行费27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认可。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银行账户存入执行款2733元作为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隆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3民初5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