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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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硕丰雪乡红山葡萄酒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雪乡红酒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9700.00元,利息326210.96元(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1085910.96元; 二、被告***、黑龙江硕丰雪乡红山葡萄酒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雪乡红酒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759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被告***、黑龙江硕丰雪乡红山葡萄酒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雪乡红酒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计730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7279元,被告***、黑龙江硕丰雪乡红山葡萄酒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雪乡红酒庄连带负担,由原告***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