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案由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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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228号之一 王某某、简某某: 王某某诉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简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简某某应履行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简某某配偶顾倩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简某某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