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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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按月利率8.1‰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已偿还利息0.17元从中予以核减); 二、被告***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33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