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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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基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银基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88000000元、罚息【以1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不含)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标准计算】、复利【以8341666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8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银基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保全保险费740113.88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4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923653元(已交纳),由深圳市银基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962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银基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