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工程款418355.2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6元,由***负担9711元(已交纳),由***、***、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6700元,由***负担18350元(已交纳),由***、***、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3000元,由***、***、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已交纳),由***负担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