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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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口县融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交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口县融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3.05%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以及按照年利率19.575%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为13.05%,从2019年4月29日始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止;逾期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9.575%,从2020年3月30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73504.73元应从中扣除。 二、被告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厨具设备用品一套、电话机及监控布线工程一套、130t/n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TG-130/9.8-MI)一台、主变及电器一套、制氢站一台/套、地磅两台、电脑八台)依法拍卖或变卖,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46元,减半收取121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