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期间的利息22,277.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起诉标的1,704,186元,给付标的1,142,277.26元,占诉讼请求标的6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8.84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5068.8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972.72元,被告***、***负担10,096.12元,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以上款项1,152,373.38,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7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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