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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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9,000元(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7月13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