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80万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支付***利息16,00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四、***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8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68元,(***已预交),由***负担8,114.85元,***负担26,65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0元(***已预交),由***负担8,589.46元,***负担19,73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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