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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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65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238元、利息12,053.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93,937.35元; 四、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利息(欠付工程款93,93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上诉人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71元(由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负担6578元,上诉人***负担22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1.5元(由上诉人***、***预交5554.5、上诉人***预交4477元),由上诉人***、***负担7,854.5元,上诉人***负担21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务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范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