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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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执异113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即:撤销(2020)新28执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执异113号执行裁定第二项“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从本案中领取的22858300.63元执行案款(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提取)应当予以返还”为: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从本案中领取的22713212.73元执行案款(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提取)应当予以返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