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 二、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2,801,200元的70%为1,960,84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0元,减半收取计18,225元,由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38元;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87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