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鼎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丽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544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544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三、北京鼎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057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对北京鼎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北京鼎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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