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2739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7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计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计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568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保全费993.72元,合共3513.72元(原告***已预交),其中由原告***负担893.1元,由被告***负担2620.6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共262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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