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折抵后的款项由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01989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00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305989.02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8870元,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44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641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71100元,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35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