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案由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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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2022司救执8号 救助申请人何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村民,住***。 何婷与何传琼、刘俊、卢茂雄、重庆鼎富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传琼、刘俊在继承白美良遗产的范围内赔偿何婷损失214199.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何婷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传琼、刘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何婷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司法救助资金维持生活,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5000元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何婷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符合《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七),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七)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何婷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5000元。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