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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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冀0109执1169号 褚军辉: 你与褚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51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褚杰辉于2019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并分别偿还自2016年2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15日止以300000元为本金和自2017年10月16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9085元,保全费3170元,执行费7183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藁城支行 账户名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01×××79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聂文京联系电话:8814×××7本院地址:廉州西路229号邮编:05216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