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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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尖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7422.75元(135845.50元×50%-绝对免赔额500元); 被告同江市家乐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元,由***负担145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尖山支公司负担1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