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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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宝来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6752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州市宝来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6675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6 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负担2668元,被告***、广州市宝来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