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京房劳人仲字[2018]第11号裁决书所确认北京市众福煤矿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元,保全费1588元,均由被告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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