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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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清偿的款项68,341.73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从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10,794.1元;从2020年10月16日起,以所欠全部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