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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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县隆鑫五金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广德县隆鑫五金经营部货款63847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德县隆鑫五金经营部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上诉人广德县隆鑫五金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