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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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那格服饰有限公司 平凉红泉酒店有限公司 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红泉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那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57330元; 二、被告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红泉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那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33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那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广州那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被告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红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