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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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万马曙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万马曙光物流有限公司清偿代垫货款86000元及滞纳金(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东万马曙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由原告广东万马曙光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万马曙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