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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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85执1202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5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30340.47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退赃款、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0340.4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4月8日、4月27日及6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除了零星的银行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购物地址、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6月9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移送执行标的60340.47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0340.4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0)苏0585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罗红星 审判员王云超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舒金民 书记员俞冯强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