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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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双城名苑10、11号楼1单元16层04号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共同负担。本院给予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86.68元。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386.68元,逾期未缴纳则本院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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