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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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2123730元,并给付以21237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之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对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50元,由***、***负担7550元,***负担30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