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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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中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31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西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中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2021)豫01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支付河南中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798.95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6月17日河南中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执行案号(2021)豫0182执3109号,执行标的5798.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46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缴执行费50元。故(2021)豫01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