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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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653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9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231元,由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