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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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6810.68元、误工费用15148.84元,合计赔付原告***损失31959.52元;

二、被告河南万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1400元、营养费用560元、护理费用3594.64元、交通费用560元,合计赔偿原告***损失611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18元,减半收取377.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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