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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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青之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金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金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青之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8000元及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青之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河南青之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7元,被告河南金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