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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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3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3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所欠借款本金40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2020)冀063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400元和执行费30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3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