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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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间市佳达建材综合经营部 北京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分公司 河北兴航线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分公司、河北兴航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间市佳达建材综合经营部连带支付号码为23057030000392019012533792145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600000元; 二、北京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分公司、河北兴航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间市佳达建材综合经营部连带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河间市佳达建材综合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2元及保全费3760元由北京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分公司、河北兴航线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