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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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龙涛、吴钗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货款40万元及2020年5月30日之前的利息2万元,合计42万元,并自2020年5月3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直至货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0元,由被告龙涛、吴钗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