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 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401号 原告: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洪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宇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健,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华文地产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50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小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