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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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兴逸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兴逸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利息(以拖欠货款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