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3民初364号 原告:肖新明(又名肖新民),男。 被告: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建群。 原告肖新明与被告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肖新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肖新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裕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林莎 书记员郑旻玥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