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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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 桂林市传世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桂林市传世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福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租金24000元以及违约金6720元(违约金6720元,为2018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止的数额,2019年3月30日后的违约金继续按年利率2%计算到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福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桂林市传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账户名称: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账户:34×××8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