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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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57594元; 二、由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利息3163元; 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7元(已交),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未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楚雄泓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