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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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8414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39287.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原告***负担88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负担2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