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宏信共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 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宏信共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17100元及利息(以5317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宏信共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200元; 三、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宏信共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3.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宏信共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83.7元,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719.7元,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实际负担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