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远大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377793.13元;

二、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1.以93020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以1447586.88元为基数,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2元,减半收取计13206元,由原告***负担175元,由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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