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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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700.8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为3212.06元、罚息为798.69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