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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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用923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9239.9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未按时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已由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应承担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