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4民初567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小北街1巷2号。

负责人:何周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案由信用卡

纠纷立案时间2021年5月**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一、谭力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245.11元及截止2021年1月**日透支利息66113.**元**违约金10989.83元,合计120347.97元;

二、谭力支付自2021年1月**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500元/期)。被告答辩情况谭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

借款人谭力信用卡申办日期2011年10月**日信用卡卡号43×××33透支额度50000元透支利息计收条件及标准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违约金计收条件及标准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情况2015年1月25日逾期欠款情况截止2021年1月14日,尚欠本金43245.11元,利息66113.03元,违约金10989.83元,合计120347.97元。催款情况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定案

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牡丹信用卡信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交易明细、终端信用平台之牡丹卡卡片信息查询。裁判

说理本院认为,谭力持案涉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偿还透支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诉请的透支本金43245.11元,本院予以支持;对透支利息分段支持:截至2021年1月14日为66113.03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的透支本金43245.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付。对违约金部分的主张,案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明确约定有“逾期还款的,除按日利率0.5‰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的内容,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有权对谭力逾期未偿还透支本息的违约行为主张违约金。鉴于违约金收取标准规定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但案涉信用卡被取消分期后实际已不存在最低还款额,应偿还金额为全部未偿还的透支本息,结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逾期还款后已按日利息0.5‰收取透支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并未举证证明除资金利息损失以外遭受其他损失及谭力的违约支付行为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造成的损失客观上为资金利息损失的事实,本院对诉请的违约金酌情支持截至2021年1月14日的违约金10989.83元。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

文一、谭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245.11元、截至2021年1月14日的透支利息66113.03元及违约金10989.83元,并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利息以43245.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付);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

履行

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

费用案件受理费13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谭力负担。上诉

权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险

告知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

组织

判决

时间审判员冷枫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镓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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