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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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赔偿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白山国土补字(2018)1号”行政补偿决定。 二、被告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应予退还原告交纳的采矿权竞价款367016.00元。(即采矿权价款340300.00元、采矿权评估费损失12600.00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损失 1411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13日开始起支付367016.00元的利息。 三、被告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64480.70元。 评估费77443.00元由原告白山市育望馨矿石业有限公司负担15488.60元,被告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负担6195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贵群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鑫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