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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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 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瑞联资产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卫市××县土地证号:中宁国用(2015)第6××号、地号:新堡-××-2号;中宁国用(2013)第6××号、地号:新堡-××-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查封; 二、终结(2018)宁02执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30631461.47元,执行申请费98031元未收取。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