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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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卫市××县土地证号:中宁国用(2015)第6××号、地号:新堡-××-2号;中宁国用(2013)第6××号、地号:新堡-××-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查封;

二、终结(2018)宁02执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30631461.47元,执行申请费98031元未收取。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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