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3民初509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1980年3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留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担保人: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5334C7N。

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法姬娜欧洲城一期小区大门北50米。

负责人:闫渝,系店长。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自愿作为担保人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为原告办理商水县××期12#502(商房权证字第××号)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4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交付的中介佣金1040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商水县××期荣盛家园原有住房一套,房号12#502,房产证编号:商房权证字第××号。***委托其外甥女***代理出售该房,经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凯达中介)介绍,原告、被告***及凯达中介于2020年8月4日签订卖房定金协议,约定:总房价款52万元,首付款28万元,卖方承担一手房所有费用,包含一手契税、维修基金、以及过户前所欠的物业费。买方承担过户产生的个税、契税、天然气初装费、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等,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200元。还约定原告经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2020年8月15日,被告***与原告在凯达中介商谈签订买卖合同,在中介人员的见证下,被告***与被告***通过手机视频通话、***明确同意卖房,并向中介和买方表示委托***代签买卖房屋合同,其认可合同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周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在2020年8月21日前向贷款机构还清该房屋抵押所借的剩余贷款,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签订合同当天***须将第一笔购房款15万元支付***;***向银行申请贷款36万元,由贷款机构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买卖双方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房屋;买卖双方须按有关部门或中介通知时间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原因造成无法过户或不配合过户的情况,视为甲方及甲方代理人违约。当日,原告、被告和中介三方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代理费10400元,买卖双方各承担5200元,如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总佣金,守约方已付佣金的需向违约方追索。2020年8月15日买卖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5万元;向凯达中介支付9800元(中介费5200元及其他费用4600元);垫付卖方应承担的中介费5200元。2020年8月16日原告应***要求,原告向柴艳(***的妹妹)银行账户付款1148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之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目前已经完成入户门改装、地板砖铺设等工序,其他装饰材料已购置待用。原告依约付款后,被告***不配合办理后续贷款、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原告为了处理纠纷,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费用和精力,装修停顿,造成了停工误工等损失,房屋不能装修,无法按期使用。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并单方承担全部佣金104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不实,被告***并没有与***签署书面代理委托协议,***知道该情况且原告已经装修后,出于公平原则愿意配合原告方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但该点不能视为***的事后追认;2、***一直在新疆做生意,后来又到河北沧州,先后因疫情原因封闭,***也无法回到商水,不属于时间上的违约问题,而是不可抗力产生;3、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是在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过户的具体日期,而合同也不是***签订,所以***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4、本案诉讼费也不应当由***承担,本案产生并不是***不配合变更,而是在开始不知情的情况下后因不可抗力无法回来配合;5、作为***及代理人对于原告损失表示理解,但在本案中最大损失人应当是***,***本人也愿意配合过户后,原告前期支付的房款***同意找***追偿。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担保人***、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定***作为法姬娜二期荣盛家园房号12#502,房产证编号:商房权证商水县字第××号(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受让人。***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及中介方前往商水县邮政储蓄银行(商水县劳动局楼下)办理二手房贷款申请手续,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配合***和中介方办理缴税、过户、面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若在***的配合下***的按揭贷款未审批通过,则由***协调沟通更换贷款机构继续申请按揭贷款,若二次申请贷款仍未通过,则***可以先行回去继续工作,***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尾款218706元,一次性付款当天***与***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由***承担。若***30个工作日内没有支付***剩余房款,则视为***违约,须全额支付剩余房款即240000元整当天***配合***过户。

二、从双方过户完成当天算起70个工作日内,若***仍未收到银行尾款,则由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先行垫付218706元(已扣除被告***和***应承担诉讼费1294元及违约金20000元)垫付给***,***后期再次收到银行尾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中介方。如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在***办理过户完成当天起超过70个工作日不支付给***剩余房款,则***有权按本调解协议及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剩余未付房款218706元。若***收到的银行尾款大于218706元,其余部分款项均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如果***没有按照约定退还多余款项,则应按应退款项的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三、被告***与被告***基于被告***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纠纷,由被告***向被告***另行主张。

四、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告***与被告***之间其他概无纠缠。

六、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被告***及担保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原告***与被告***代理人、担保人***、周口凯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姬娜店负责人签名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天立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艳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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